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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特寫

發布日期:113-05-03

發布單位:警察廣播電臺新聞科

0503新聞特寫--大法官判公然侮辱罪不違憲 但須限縮適用範圍
現行刑法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可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網路甚至流傳各種罵人話語被判罰金的價目表。罵人爆粗口是否該動用刑罰引發討論,作家張大春等33人不滿被判刑,主張公然侮辱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經過開庭辯論後做出判決,認為公然侮辱罪並不違憲,但現行適用處罰範圍太廣必須限縮。
司法院長許宗力過去曾表態爆粗口判有罪將讓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這次判決也提到,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障言論自由,但並非所有言論都受到絕對保障,如果言論侵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還是要受到管制,但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同個一語言或表意行為,可能因脈絡不同而有不同理解,因此語言文字是否構成侮辱要從整體脈絡觀察,不能因文字用語負面粗鄙就認定是侮辱,如此一來,公然侮辱罪就成了髒話罪。至於對於別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的影響,大法官認為應該要看是否逾越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範圍,如果超過合理忍受限度可以用刑法處罰。
公然侮辱罪除了罰金也可判處限制人身自由的拘役,大法官認為單以言論入罪判處拘役有過苛之虞,要求未來相關案件須情節嚴重,例如透過網路持續性累積性發表侮辱言論並有擴散性嚴重損害等情節嚴重情況才能處以拘役刑罰。經過釋憲後,公然侮辱罪被判定合憲沒有除罪化,但因限縮適用範圍,未來勢必讓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做出判決時,在認定上會更趨於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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