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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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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宣導

發布日期:105-12-09

發布單位:警察廣播電臺

不是已經簽署批准「兩公約」,為何還要有「兩公約施行法」?
  條約雖然會對簽署批准的國家產生拘束力,但是不必然會產生國內法律效力,這在國際法上有所謂一元論和二元論的理論,簡單地說,前者認為國際法(包含條約)可以直接在台灣的法律體系內適用;後者則是認為國際法(包含條約)和台灣法是分離的制度,國際法必須透過國內的立法程序將國際法的內容內國法化,如此才能在台灣的法律體系內使用。 
  台灣究竟是採一元論若是二元論?學界仍有爭議;此外,縱使台灣採一元論,但由於台灣國際地位的問題,條約縱使經過批准,批准書仍無法依兩公約規定完成向聯合國交存的手續,因此台灣的批准是否符合國際法的規定?條約是否仍有國內法效力?等問題亟待處理。 
  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特地立法明文「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藉以明確界定兩公約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定位。 
  此外,兩公約縱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若行政機關不主動積極落實執行,民眾仍無法據以直接請法行政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因此兩公約施行法也以明文方式,要求各級政府機關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的事項、費用優先編列、建立人權報告制度、限期完成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改進行政措施之等落實執行的要求。。(文章出處:陳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