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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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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宣導

發布日期:105-12-09

發布單位:警察廣播電臺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1. 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兩公約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一條及第二條) 
  2.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三條) 
  3.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四條及第五條) 
  4. 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5. 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6. 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八條) 
  7.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