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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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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宣導

發布日期:105-12-09

發布單位:警察廣播電臺

「兩公約施行法」人權報告的目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1條第1款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第1款均課予締約國必須人權報告的義務。人權報告是類似政府落實執行兩公約的成績單,記載政府做了什麼?有什麼進展?藉以確保兩公約人權保障事項的落實。 
  然而因為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沒有向聯合國提供人權報告的管道與義務。因此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特別明文,政府應該依兩公約報告的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立法說明同時提到,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人權報告制度之撰擬及相關事項。 
  同時值得關注的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等40個人民團體所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認為政府應將實踐兩公約的過程透明化,並主張為落實兩公約之執行,應建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國家級的、專責所有人權保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接受人權侵害案件之申訴與調查、對立法與施政進行人權面向的事前建議及事後監督、人權教育推廣等,方能保證以超然之立場來達成監督兩公約實施的任務。(文章出處:陳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