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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宣導

發布日期:105-12-09

發布單位:警察廣播電臺

「兩公約」是指哪兩個公約?和「兩公約施行法」的關係又是什麼?
  目前報章媒體常說的「兩公約」或「兩人權公約」,指的是由聯合國大會於11966年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於所謂「兩公約施行法」指的是由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行政院定於同年12月 10日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前者是國際人權條約,後者是立法院為落實執行前者所通過的法律。 (文章出處:陳惠如) 

一、

法務部分別於96年3月23日、97年1月28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及第7屆第1會期至第3會期,於98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總統並於98年4月22日公布。

二、

為落實執行「兩公約」,法務部依 總統98年2月11日指示,於98年4月7日將研擬完成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秘書長於98年5月7日以院臺外字第0980024911號對本部原報請核定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要求法務部依 總統98年4月24日裁示及行政院研考會審議意見重新研擬。法務依指示研擬完竣,並邀集各機關研議中。該計畫涵蓋下列重要事項: 
  1. 法務部為統籌機關,負責辦理「培訓種子講師及編纂講義」、「製作宣導品」(含電子媒體及各種書面宣導品)及督導各機關、學校、部隊辦理講習會及敦促各級機關檢討修正與「兩公約」不合之法規及行政措施。 
  2. 教育部應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 
  3. 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均應派員接受種子講師培訓,主動對其所屬公務員積極進行宣導。 
  4. 考試院及人事行政局應將「兩公約」內容納入公務人員訓練課程,並規劃未來國家考試加考國際法。人事行政局並應將「兩公約」內容納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每年至少不得少於4小時。 
  5. 各相關機關之訓練所(或中心)應將「兩公約」內容納入訓練課程。 
  6. 新聞局應積極辦理「兩公約」電子宣導內容之託播。 
  7. 外交部應修正「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辦理「兩公約」批准書送請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作業、辦理「兩公約」落實與配套措施準備工作。 
  8. 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自「兩公約」施行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積極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制(訂)定、修正、廢止或改進。 
  9. 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規劃設置「人權大步走」專區,設置內容包括「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中英文版條文、種子講師培訓講義及數位學習等相關資料、人權議題相關資料及其他宣導品等。 
  10. 委託人權學者研究「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實踐」,研究內容包括公約取得內國法效力之方式、重要民主先進國家內國法化情形及作法、我國當前參加國際公約之困境及效力面臨之疑義暨解決方式、我國當前公約內國法化可採取之作法及其優缺點研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