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婦幼免受危害是警方治安維護重點工作,今天的專題中,將深入了解-性騷擾防治法和跟蹤騷擾防制法。
「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騷擾。好比說,「性別平等工作法」是處理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是處理校園內的性騷擾、性侵害問題。「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範圍雖然較廣,但也只能進行裁罰,對被害人保護有限,也缺乏對加害者的制裁、矯正以及性騷擾的預防。
為了讓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人,在受到性騷擾時能夠受到保障,「性騷擾防治法」擴大保護的領域,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常見的「性騷擾」有哪些呢?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或對他人 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 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不論是「交換性騷擾」或是「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性騷擾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申訴時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或行為人所屬單位之主官、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提出,此外也可以報警。應注意提出申訴之時效: 1、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 生後 2 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 逾 5 年者不得提出。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精神是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而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分成八種樣態: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如果基於性或性別有關的意圖,針對特定對象,違反其意願,反覆、持續做出上述任一種行為,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就會構成跟蹤騷擾的行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謝雯瑤副隊長表示: 不管是反覆、持續做出八種行為樣態之一,或者是做出上述數種不同的行為,例如遭到跟蹤,又收到訊息騷擾,導致生活不安,就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只要違反意願,反覆、持續做出法條列舉的行為之一,影響到日常生活,即便行為和性、性別無關,也算是跟蹤騷擾行為。
在新竹縣市警方近期都有受理跟騷案件,受害者都是年輕女性,長期被愛慕者以網際網路及通訊設備等工具傳訊示愛和尾隨,不堪其擾,最後選擇向警方報案。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為增進第一線基層員警處理婦幼案件之危機敏感度,確保員警勤務執行時符合法律規定,婦幼隊、各分局防治組組長、家防官及各派出所社區家防官等婦幼專業人員,皆受過「婦幼安全工作教育訓練」,藉以強化基層員警處理婦幼案件知能,提升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