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在今年5月通過「青年基本法」草案,明定政府應每4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並要求各級政府應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草案也將18歲到35歲作為青年定義,希望建立共存共榮的世代關係。多名立委與青年團體呼籲,應將十八歲公民權納入青年基本法,並完善目前青年參與機制設計不足之處;立委范雲指出,十八歲公民權具有很高的正當性,在2022年修憲公投中不僅獲得所有政黨共識,更獲得564萬張同意票,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目的是限制政府、給予人民權利,所以透過法律延伸憲法賦予的選舉權到18至20歲,其實是擴大對成年公民的權利保障,也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意旨,經過這幾年的持續倡議,青年獲得社會重視,青年基本法正是18歲公民權「再次法制化的時機」。
世代共好協會副理事長林思愷指出,2022年的修憲雖然是最直接手段、卻不是唯一手段,一直以來,民間團體和專家學者也都認為立法是可行方式,目前亞洲國家中,僅剩下台灣將投票年齡定在20歲,包含日本、馬來西亞等國家都在近10年內修正為18歲青年即可投票,顯示「青年主流化」的國際趨勢。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說明,憲法作為最高法源,最上位階的法規範,不是要獨佔所有人民重要權利的規制權限,而是要塑造其他國家公權力形成的界限,也包括立法者,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是更有利於人民權利的行使而非限制,足以作為保障人民政治自由權與參政權的「實質憲法內涵」,並無違憲問題。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楊姿穎指出,立法應規範「各級政府皆應建立青年參與機制」、讓地方政府也建立青年代表或其他制度,也應強化青年政策白皮書的拘束力與檢核機制,不讓青年政策僅成為「政府參考資料」。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理事長蔡其曄則關注青年代表組成與運作,他指出目前草案過於模糊、讓政府定義代表性,缺乏正當性,建議應比照兒權公約保障低年齡層和學生參與比例,也應保障多元背景青年,規定性別比及身心障礙者等不利處境者參與,在運作上,則應參考過去中央兒少代表制度,讓會議委員由青年代表互選產生,透過民主機制反映青年聲音、而非被政府單方面決定「誰能代表青年」。
台少盟副秘書長張祐嘉則提醒,青年基本法應參考聯合國1981年對青年為「15至24歲」的定義,讓15至18歲的兒少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保護性與支持性措施外,在就業、創業、居住、社會參與等領域上,走向以賦權為核心的「青年政策」。另外更期待行政院能設置青年政策專責機構,確保有足夠人力、預算和跨部會權責,讓青年不再成為附屬在各部會的邊角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