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政署統計,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三年,有超過七成被害人得以擺脫跟騷夢魘,初步發揮法制保障功效,然而近期接連發生多起跟騷傷亡案件,顯示現行制度在即時保護跟有效介入上,仍有重大缺口,現代婦女基金會指出,現行跟騷法存在執法困境,因此推出「民間版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出四大修法處方,呼籲政府盡速補強相關法律制度。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指出,一般跟騷案件在警方介入後,多數能有效遏止跟騷行為,僅有不到1成的加害者會違反書面告誡或保護令,顯示警方介入發揮相當遏阻效果。然而,跟騷法實際執行上仍存在四大困境,現行法規要求執法單位或被害人判斷、證明案發動機要與「性或性別」有關,但有些案件行為人不明,或是不知行為人騷擾意圖,根本難以釐清犯案動機。
此外,書面告誡及跟騷刑罰輕微,難以遏阻累犯,目前違反書面告誡的罰則不足,跟蹤騷擾罪起訴率僅有31.5%,可能與案件蒐證不易,難以證明主觀犯意而不符合構成要件有關。此外,一般跟騷罪和違反保護令罪的一審法院判決主要為罰金或拘役,就算判刑也是一年以下,多可易科罰金;而針對嚴重的跟騷案件,警方建請羈押獲准率不到五成。顯示違反書面告誡、跟騷罪和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與代價,不足以遏止持續跟騷的累犯。
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王珮玲指出,跟蹤騷擾不成比例地對女性造成影響,無庸置疑就是一種性別暴力,但跟蹤騷擾定義應考量到,跟騷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更不應侷限於行為人動機,而需考量跟蹤騷擾行為的過程和結果,避免行為人以「性或性別」之外的理由當作藉口,而無法及時遏止不當犯行。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則指出,「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除了在民事保護令裁定與刑事判決的闡述上產生差異的見解,在跟騷罪不同審級也有不同認定的判例。
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表示,為迅速提供被害人明確的保障,應明定警察機關於調查行為人跟騷犯罪嫌疑72小時內決定是否核發書面告誡,並得因必要考量而延長一個月,另增修警察機關如認有必要,可同時令行為人接受4至8小時跟蹤騷擾防制課程,並訂定完成期限與罰則;對於無故不參加講習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王珮玲也表示,縣巿政府機關在處理跟蹤騷擾案件時較缺乏跨網絡、跨專業資訊交流與協力合作機制,因此草案也特別新增,地方設立跨網絡合作機制或工作小組相關條文,除讓各縣巿警察單位可與在地網絡串聯,也呼籲主管機關應促進發展跨網絡合作機制,建議衛福部應整合提供各縣巿性騷及跟騷被害人服務窗口及協助資源,以利民眾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