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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特寫

發布日期:115-10-15

發布單位:警察廣播電臺新聞科

1015新聞特寫--民團籲延長兒少性受害者民事求償時效
立法院日前完成兒少性侵害追訴時效,自20歲起算的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法;追訴時效尚未結束者,也能一體適用新制,不過台灣光寰協會指出,目前倖存者向加害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點出性侵害刑事追訴權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釋憲案仍在訴訟中,呼籲盡速延長民事求償時效。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指出,憲法法庭已於4月公開受理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但時效問題在《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國家賠償法》等,與兒少性侵害特殊性相關的法規中都可看到漏洞,因此他呼籲釋憲與修法須雙管齊下,才能真正為其做到權益保障。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謝東儒則呼籲,未來的倖存者可採用新制度,但過去的倖存者僅能靠憲法法庭做救濟,因此憲法法庭不應再被惡意癱瘓,將使人民無力追討屬於自己的權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專組義務律師張凱昱則說明,法律應該正視未成年性別暴力被害人之權利保護,避免被害人因不合理的時效起算制度受到二次傷害。另外,法律及法院應正視性別暴力被害人心理創傷之特殊性,既然要以「知悉損害」為基準,司法也應該正視「心理創傷」作為性別暴力事件最主要的損害之一,才能完整評價加害人行為的不法性,使其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副執行長陳利益表示,判決沒有解決所有問題,除了11名聲請人,重新取得司法救濟機會外,已完成追訴時效的案件,原則上無法因此重新啟動,此外,兒少性影像犯罪及民事損害賠償時效,漏洞也有待補足,呼籲立法院積極排審相關陽光公益法案,即使憲法法庭有不同意見,也應透過合議、表決及意見書完整論辯。

立委也指出,對兒少性暴力受害者的保障,不應只停在刑事追訴權,在「延遲揭露」的期間帶來的實質損失也應得到補償,現行《民法》求償時效最長只有10年,研究卻顯示男性倖存者平均需21年以上、女性需25年以上才能跨越創傷,但被害人鼓起勇氣站出來時,民事求償往往已超過時效,形成加害人服刑入獄,卻可拒負一分賠償的困境。

民間團體提出三大訴求,包括針對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呼籲進行公開言詞辯論,除了與社會對話,也應加快修法速度,第二,呼籲司法體系檢討性暴力案件證據認定,以倖存者為主體,重新理解證據的意義與可信度,讓憲法法庭的釋憲結果不只是重新審理,而能真正成為追求正義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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