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OpenDataModel><subject>兩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生效，人權保障與國際同軌</subject><dataClassName>兩公約宣導</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察廣播電臺</pubUnitName><posterDate>105-12-09</posterDate><updateDate>105-12-09</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本(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是國際人權日，總統馬英九宣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生效成為國內法。中華民國雖在一九六七年簽訂此兩公約，但在一九七一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一直沒有機會批准。雖然台灣無法和其他國家一樣批准後，存放在聯合國秘書處，三個月後生效，但可把人權公約變成國內法。不過法務部特別訂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且施行法已由馬英九總統於4月22日公布。在國際間，「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迄今共有一百六十四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在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迄今共有一百六十個締約國。以兩公約締約國數字而論，皆已超過全球國家數（一百九十五）及聯合國會員國數（一百九十二）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可謂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為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有關政府間之協調連繫、與國際間相關成員之合作、適用兩公約規定時應遵循之解釋原則、現行法令及行政措施如何遵照兩公約規定，於一定時間內完成制(訂)定、修正、廢止或改進，以及經費之優先編列、人權報告制度之建立等等，亦有必要以法律明定，以利遵循，因此法務部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lt;/div>&#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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