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落實公約，保障人權","dataClassName":"兩公約宣導","pubUnitName":"警察廣播電臺","posterDate":"105-12-09","updateDate":"105-12-0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於十二月十日起生效為中華民國國內法，以彰顯台灣對人權的重視及落實。法務部也根據這兩項公約檢討各部會違反人權的規定及缺失，各部門從贍養費請求、撫侐金的發放、羈押法的實施、收容所的規定、手銬戒具的使用、非法行業實施、工會組織到國土開發等，逐一被檢討，若有違失就被要求改進。其中，最受到法務部重視的是死刑執行的問題。公約並未規定廢除死刑，而只能在第6條第6款通過一個提及廢除死刑願望的不具約束力的規定。直到聯合國大會在1989年通過公約《第二選擇議定書》亦即(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明文規定廢除死刑，才保障一種不被處決的權利，並將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在其管轄權範圍內廢除死刑」，作為《第二選擇議定書》締約國的義務。雖然死刑與刑法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治安，教化罪犯的現代理念相抵觸；法官錯判的危險永遠也可能存在，生命的剝奪無法回復，而且從刑事政策的立場顯示，死刑並不比監禁對遏制犯罪更為有效，但是否禁止死刑仍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台灣已四年沒有執行死刑，死刑犯至目前已累積到43人。廢除死刑是既定政策，最終要以保障人權為目標。法務部已組成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朝上述廢除死刑目標邁進。雖然有人反對，但中央研究院曾做過問卷調查，如果有終身監禁來替死刑，也有百分之50以上的人贊成，全世界只有25個國家實施死刑，有138個國家已廢除或不執行。台灣要與世界接軌，朝廢除死刑或著不執行的方向努力。&nbsp;<br />\r\n　　除上述兩公約外，台灣目前並無防止及懲治嚴重違反國際人權重大罪行的相關法規。因此，國內外有些人權律師與學者建議，如要完整落實公約，應該推動制定「防止及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止及懲治仇恨罪條例」及修訂「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出入國及移民法」等，以更進一步精實保障人權，吾人誠摯期盼，法務部在未來時期內，能逐一制定上開相關人權公約，以具體落實保障國內人權之典章制度。</div>\r\n</div>","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