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OpenDataModel><subject>民眾可以依直接依兩公約主張權利嗎？</subject><dataClassName>兩公約宣導</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察廣播電臺</pubUnitName><posterDate>105-12-09</posterDate><updateDate>105-12-09</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兩公約雖然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然而由於公約的內容用語多半是較抽象、較具宣示性的用語，相關權利的主體、內容以及主張的方法或程序，若與國內法可以成為請求權基礎的具體法律條文相比，仍有差距。因此個人若要直接援引兩公約條文主張權利時，除了權利內容究竟為何的問題外，首先要面對的可能就是誰才可以主張？要向誰主張？怎麼主張？等等的問題。&amp;nbsp;&lt;br />&#xd;
　　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款提到人人有「參加文化生活之權」，但什麼是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如果想看表演，但居住的地方因為沒有適合的表演場地導致表演團體甚少造訪，那麼參加文化生活之權是否因此受到影響？居民可否向政府請求蓋表演場地？如果政府拒不理會，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政府為特定的作為或者為一定的給付？凡此種種都是問題。&amp;nbsp;&lt;br />&#xd;
　　因此若在台灣無相關配套法令之前，民眾事實上難以直接援用兩公約的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而這也是為何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的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在該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文章出處：陳惠如)&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DataOpenDataModel>